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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vip:巴彦淖尔公布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9 16:41:03    来源:开云体育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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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赵某在乌拉特前旗家中通过微信向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3号中国名酒城的店铺中多次购买了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白酒等酒水,后发现这些酒水疑似假酒遂报案至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4年期间,赵某以进店购买或者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的方式向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3号中国名酒城店铺中购买了140瓶贵州茅台酒、120瓶五粮液白酒、1瓶3L贵州茅台酒和1瓶6L贵州茅台酒,酒水总价值共计69万余元。嫌疑犯刘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将购买的部分酒水送至西安市的饭店,将部分酒水通过快递方式分别发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内蒙古鄂托克旗、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浏阳市等地。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酒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4年中旬,嫌疑犯刘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嫌疑犯刘某供述了其销售给赵某的酒水有部分是向西安市久真酒业和鹏远酒业进购的,有部分是在店铺中向卖酒的顾客收购的。之后赵某向嫌疑犯刘某购买酒水时,刘某趁机将回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销售给赵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将酒水邮寄到乌拉特前旗等地。

  嫌疑犯刘某已经主动向赵某退赔假酒货款62400元,另外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37600元,并且得到了赵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于2024年3月立案侦查,刘某于2024年5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24年5月被移送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起诉。

  中国人寿被保险人刘军的女儿来访反映其父亲2024年4月进行了肿瘤手术,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是带病投保拒绝赔付。

  经调查了解,投保客户于2023年9月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在观察期外发现患病,并在2024年4月进行了肿瘤手术,在投保前并未进行过此类疾病检查,也无病历和检查报告证明投保前已患该项疾病。巴彦淖尔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安抚来访人情绪,协调邀约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结合合同条款和现实状况做了沟通协商,在调解结束后引导投诉人通过诉讼渠道提起诉求。投保人诉讼后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参与了巴彦淖尔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目前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获得临河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中国人寿赔付1.83万元治疗费,花了钱的人调解工作表示满意并向分局寄送了感谢信。

  2025年6月9日上午,乌拉特后旗交通运输部门的12328热线起货车司机的求助信息,当地负责人立即响应,并提级由负责领导直接办理。

  通过与求助司机联系得知,约50名司机自2024年起,从鄂尔多斯、神木等地利用互联网货运平台向该地某公司拉运货物运费约11万元未结清,已经讨要近一年无果。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协调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自治区相关单位,在组织了多方会商后,决定由抗风险能力较高的平台方垫付司机运费后再与货主进行诉讼程序。

  2024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国某报案称:2024年两个月期间,其通过微信由西安市高新区一家名为茅友会馆百酒惠场的店铺中购买了贵州茅台白酒、五粮液白酒和国窖1573白酒,后将酒水通过快递邮寄到了乌拉特前旗,后发现这些酒水疑似假酒遂报案至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现依法侦查查明:2024年,国某在嫌疑犯刘某经营的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一家名为茅友会馆百酒惠场的店铺中购买了总价值为208780元的国窖、茅台、五粮液酒,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受案后,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某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提供的4箱五粮液白酒、3箱国窖1573、2箱贵州茅台酒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酒水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4年4月,嫌疑犯刘某主动到案,供述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酒水的事实,称其销售给国某的酒水是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进购的,没有正规渠道出具的随货发票等相关票据,其在销售前明知进购的酒水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为了谋取利润仍然进行销售。

  后嫌疑犯刘某主动向国某退赔假酒货款55780元,另外赔偿国某经济损失100000元,并且得到了国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于2024年3月立案侦查,刘某于2024年4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刑拘,2024年4月移送至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起诉。

  案例五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拉特中旗开展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发现某公司生产的黄糯玉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及时将该督查事项转交给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对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黄糯玉米800棒;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大佘太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平台派单,称消费的人在商家直播间购买多件玉石商品,后发现多条手镯在紫光灯照射下有整圈明显蓝色荧光反应。为鉴定真假,消费者将镯子送到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结果是经填充处理。

  消费者认为,商家在直播中承诺商品为“纯天然”,实际却售卖注胶填充品,涉嫌以假充真、隐瞒瑕疵,欺骗消费者,诉求退货退款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受理案件后,大佘太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启动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安排专人通过线上平台与谭女士对接,全天候在线收集证据、核实情况,并联动商家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执法人员经多轮协商调解,商家承认存在宣传与实物不符的问题,同意就其中有争议的5855元商品进行“退一赔一”处理,并对其余瑕疵商品退货退款297元。最终,商家共计退还并赔偿消费者12007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七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9月19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陆佰元(60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14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5月26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产品的行为”,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30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先生的投诉举报,称内蒙古中仁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称其中频激光治疗仪可以治疗任何慢性病,此表述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以推广、宣传方式将 ZJ-02型中频激光治疗仪具有的改善、促进、软化、松解、兴奋、辅助治疗的性能、功能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为能治愈疾病,根除腰疼、腿疼、便秘、胃病等几十种慢性疾病,其意在于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知,认为 ZJ-02型中频激光治疗仪可以治疗、治愈医生、医院及药品都没有办法解决或治疗的疾病,达到其推销 ZJ-02型中频激光治疗仪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 ZJ-02型中频激光治疗仪性能、功能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治愈疾病、根除疾病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2025年4月3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河区永安街某便民市场正在营业的临河区某生肉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肉架上发现生牛肉7.91公斤,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该7.91公斤生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陕坝镇某豆腐坊生产豆腐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点灵”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保质期:1年,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执法人员经审核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一点灵”食品添加剂是该店于2024年12月从流动送货车购进,进货价3元/瓶,购进数量12瓶。截至2025年2月16日,共使用5瓶,因经营者未发现上述添加剂已过期,故一直在使用已过期的添加剂,至案发还剩余过期一点灵7瓶,货值金额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7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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